问题:被继承人a于2006年死亡,a生前与其妻的共有财产有一幢房产,但a生前只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在a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现a的法定继承人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
请问:该继承权公证到公证处是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公证还是土地房屋继承权公证可以一起办?
解答:
一、《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故判断被继承人a生前与其妻是否享有题中所言之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该房屋的取得方式,即是按照法律行为取得还是非按法律行为取得,如果是前者,那么继承标的物是合同权利,如果是后者,那么继承标的物就是房屋所有权。
三、就本案而言,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与房屋所有权(或合同权利)继承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