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并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为做好调控实施前后的工作衔接,保护《通告》发布前已发生车辆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销售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已发生交易的车辆公证备案后可上牌。
(一) 车辆尚未交付的,由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的,应由购买人自行提出公证申请。
(二) 自然人申办公证的,应由车辆购买人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申请人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
(一)自然人购买新车的,需提交:
1、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县户籍的需提供居住证);
2、车辆销售合同;
3、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4、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
(二)自然人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交:
1、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县户籍的需提供居住证);
2、车辆销售合同;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销售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销售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5、车辆行驶证。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新车的,需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相关证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车辆销售合同;
4、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5、 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相关证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车辆销售合同;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销售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销售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6、车辆行驶证。
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属于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证明。除上述关系外,其他的付款证明一律不予认可;
由申请人拟申请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注:此车辆公证仅以海南车辆公证为参考,具体办理请以公证员的要求为准,办理前可在公证云平台咨询相应的公证处:澳门永利皇宫官网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