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当事人因为派出所录入微机的时候给其名字的“志”写成了“智”,其没有当回事,由于其购房合同上的名字是“志”,现在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证,房产部门要求提供其曾用名是“智”的公证,能否到哈尔滨公证处申办曾用名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解答:申请办理曾用名公证一般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
3、派出所出具的其曾用名是“智”,二者是同一人的证明;
4、哈尔滨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如果户口上有曾用名,可以不提供第三项材料。